評議委員對所知悉金融消費爭議之資料及評議過程,除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爭議雙方之同意外,應保守秘密。
根據法規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6條,評議委員在知悉金融消費爭議相關資料及評議過程時,除非有法規的特定規定或經爭議雙方的同意,否則應保守這些資料的秘密。該條的目的在於確保評議過程的公正性和客觀性,並保護參與評議的各方的隱私權利。 裁判書所附的訴願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這一條沒有例外情況,適用於所有行政機關的訴願委員會。殷鑑不遠,本案中的被告機關行政命令的有效性是由訴願委員會決定的,因此該條的適用範圍是必然存在的。根據這一條,被告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應根據訴願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聘請三分之一以上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作為訴願會委員,如果沒有這樣做,訴願會的組成就是非法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3項,裁決委員會在進行詢問程序前應先確定詢問期日,並製作詢問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和相關人員到場陳述意見。第19條第1項規定了在詢問程序中列舉的必要事項。應將詢問過程記錄下來,包括言詞陳述的地點和日期、裁決委員和記錄職員的姓名、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姓名和陳述的要點。該條是為了確保裁決委員會進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設置的。這個條文要求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代替他人。如果有委員未參加言詞陳述程序卻參與裁決決定的作成,將違反法律的正當程序和詢問程序的合法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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