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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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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之評議委員,均為無給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5條,兼任之評議委員應不領取報酬。這意味著兼任評議委員不會接受任何薪資或報酬。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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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5 條規定:「兼任之評議委員,均為無給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