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的意思,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時,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通知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服務業: 1. 申請不符合程式要求:如果申請人的申請程序不符合相關的要求,例如缺少必要的文件或資料等。 2. 非屬金融消費爭議:如果申請人提出的爭議不屬於金融消費範圍之內,例如與金融服務業無關的事項。 3. 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如果申請人在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前未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 4. 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如果申請人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該申訴的時間還不到三十天。 5. 申請已逾法定期限:如果申請人的申請時間已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 6. 當事人不適格:如果申請人不符合金融消費者評議的相關資格要求。 7. 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如果申請人曾經根據該法申請過評議,但評議不成立。 8. 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如果申請人所涉及的爭議已經通過法院判決確定,或已經進行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等程序解決。 9. 申請評議事件純屬債務協商、投資表現、信用評等或定價政策之範圍者:如果申請人的爭議僅限於債務協商、投資表現、信用評等或定價政策等特定範圍。 根據上述法條的第2款解釋,定價政策指的是利率、費率、手續費、承銷價、貸放成數和鑑價等金融產品的定價政策,包括定價模型和定價依據。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或認購(售)權證,其定價政策還包括定價模型和定價依據。對於保險商品,定價政策指的是保險商品的費率制定政策,包括預定利率和商品價格等。 參考資料: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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