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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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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評議申請後,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應續行評議。
  2. 2.續行評議案件,應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依評議委員專業領域及爭議事件性質,指派評議委員三人以上為預審委員先行審
  3. 3.預審委員應以全體預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審查意見報告,並提送評議委員會評議。
  4. 4.爭議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委請諮詢顧問提供專業意見: 一、預審委員審查評議案件時,認為事實、爭點或相關細節有釐清必要,經全體預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對於評議案件涉及醫事、交通事故、核保、精算或其他金融實務,於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指派預審委員審查前,有先行整理案情之必要。 三、為評議案件處理之一致性,有研議通案法令爭議或建立通案處理原則之必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6條,該條款內容如下: 1.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評議申請後,可以試行調處。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調處,或者經調處之後仍然無法達成協議,應該繼續進行評議程序。 2. 進行評議程序的案件,主任委員應根據評議委員的專業領域和爭議事件的性質,指派至少三名評議委員擔任預審委員做審核工作。 3. 預審委員應該取得全體預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形成審查意見報告並提送給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 4. 爭議處理機構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委請諮詢顧問提供專業意見: - 當預審委員在審查評議案件時,認為有必要釐清事實、爭點或相關細節,經過全體預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 對於涉及醫事、交通事故、核保、精算或其他金融實務的評議案件,在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預審委員審查前,有先行整理案情的必要。 - 為了處理評議案件的一致性,有必要研究相關法令爭議或建立通案處理原則。 參考資料: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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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16 條規定:「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評議申請後,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應續行評議。續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