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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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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議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視申請評議案件需要召集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評議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2. 2.評議委員會應公平合理審酌評議事件之一切情狀,超然獨立進行評議,以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評議決定。
  3. 3.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使其通過或使其否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7條可以理解如下: 1. 評議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根據評議案件的需要召集會議。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會議,則由出席的評議委員推選一位代理人。 2. 評議委員會應評酌評議事件的所有情況,進行公平和合理的評議,且超然獨立。在評議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情況下,需要評議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才能作出評議決定。 3. 主席不參與評議案件的表決。但在議案的表決可否同數的情況下,主席可以加入以使其通過或否決。 參考資料: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最新版本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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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17 條規定:「評議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視申請評議案件需要召集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評議委員互推一人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