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7條可以理解如下: 1. 評議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根據評議案件的需要召集會議。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會議,則由出席的評議委員推選一位代理人。 2. 評議委員會應評酌評議事件的所有情況,進行公平和合理的評議,且超然獨立。在評議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情況下,需要評議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才能作出評議決定。 3. 主席不參與評議案件的表決。但在議案的表決可否同數的情況下,主席可以加入以使其通過或否決。 參考資料: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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