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申請案件經申請人填具申請書申請撤回者,評議委員會應即終結評議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及金融服務業。
根据提供的法规资料,在《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以下简称《辦法》)第19条中规定,如果评议申请案件经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撤回,评议委员会应立即终结评议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金融服务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撤回,则评议程序会被中止,不会进一步进行。 以下是一些参考文献与相关例子: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辦法》(最新最新修訂時間需查閱最新版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公告或解釋性函告(最新資訊需查閱最新版本) 请注意,法规是根据特定时期制定的,必须查阅最新版本的法规才能获得最准确和最有效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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