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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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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申請案件經申請人填具申請書申請撤回者,評議委員會應即終結評議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及金融服務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规资料,在《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以下简称《辦法》)第19条中规定,如果评议申请案件经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撤回,评议委员会应立即终结评议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金融服务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撤回,则评议程序会被中止,不会进一步进行。 以下是一些参考文献与相关例子: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辦法》(最新最新修訂時間需查閱最新版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公告或解釋性函告(最新資訊需查閱最新版本) 请注意,法规是根据特定时期制定的,必须查阅最新版本的法规才能获得最准确和最有效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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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19 條規定:「評議申請案件經申請人填具申請書申請撤回者,評議委員會應即終結評議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及金融服務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