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28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金融消費者在授予評議實施權時,必須填寫評議實施權授予同意書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提供已完成申訴程序的證明文件作為檢核。 2. 若金融消費者未依照前項的要求填寫相關資料並提供證明文件,被指定的法人應不接受其評議實施權。然而,如果該情況可以補正,被指定的法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金融消費者補正。 3. 被指定的法人在授予評議實施權的金融消費者中,擁有進行調解和評議程序的權利。但金融消費者可以在同意書中表明限制其進行調解並撤回評議申請。 4. 前項中對於一個評議實施權人的限制,不適用於其他評議實施權人。 此解釋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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