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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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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消費者授與評議實施權時,應填具評議實施權授與同意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檢具已向金融服務業完成申訴程序之證明文件。
  2. 2.金融消費者授與評議實施權,而未依前項填具相關資料並檢具證明文件時,受指定之法人應不接受其授與評議實施權。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受指定之法人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
  3. 3.受指定之法人有為授與評議實施權之金融消費者為一切進行調處、評議程序行為之權。但金融消費者得於第一項之同意書內表明限制其為調處之同意及評議申請之撤回。
  4. 4.前項授與評議實施權人中一人所為之限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授與評議實施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28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金融消費者在授予評議實施權時,必須填寫評議實施權授予同意書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提供已完成申訴程序的證明文件作為檢核。 2. 若金融消費者未依照前項的要求填寫相關資料並提供證明文件,被指定的法人應不接受其評議實施權。然而,如果該情況可以補正,被指定的法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金融消費者補正。 3. 被指定的法人在授予評議實施權的金融消費者中,擁有進行調解和評議程序的權利。但金融消費者可以在同意書中表明限制其進行調解並撤回評議申請。 4. 前項中對於一個評議實施權人的限制,不適用於其他評議實施權人。 此解釋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的最新版本。

  • 消費者名詞
  • 法人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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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28 條規定:「金融消費者授與評議實施權時,應填具評議實施權授與同意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檢具已向金融服務業完成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