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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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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議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主任委員應為專任,其餘評議委員得為兼任。
  2. 2.評議委員出缺,得補聘其缺額,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3條規定了評議委員的任期和聘任程序。根據該條款,評議委員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可以被續聘。主任委員應該是專任的,其他評議委員可以是兼任的。如果評議委員出缺,可以補聘新的委員來填補空缺,補聘委員的任期則持續到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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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3 條規定:「評議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主任委員應為專任,其餘評議委員得為兼任。評議委員出缺,得補聘其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