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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子支付機構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於營業執照載明之;其業務項目涉及跨境者,應一併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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