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10 條
- 1.電子支付機構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 2.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於營業執照載明之;其業務項目涉及跨境者,應一併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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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電子支付機構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這表示,任何想要經營電子支付業務的機構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開始營運。如果機構沒有取得許可,則不得進行相關業務。 2. 按照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可以經營的業務項目需在營業執照上明確列明。而如果涉及跨境業務,則必須一併在營業執照上明確列明。這意味著如果一家電子支付機構專營特定業務,該業務項目需在其營業執照上明確指出,同時如果該業務涉及跨境業務,則也必須在營業執照上明確列明。 參考資料: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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