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14 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三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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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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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三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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