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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18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使用者事先約定或即時同意之支付指示,進行支付款項移轉作業,除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外,不得有遲延支付之行為或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支付、匯款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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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18 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進行支付款項移轉作業時,必須依照使用者事先約定或即時同意的支付指示進行。除非根據法院的裁決或其他法律規定,否則不得有延遲支付的行為,也不得接受第三方關於停止支付、匯款或其他類似要求的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使用者在進行電子支付時給予了指示,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必須立即執行該支付指示,不能延遲支付。另外,除非有法院的裁決或其他法律的規定,否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不得接受第三方要求停止支付、匯款或其他類似要求的請求,以保護使用者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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