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19 條
-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或撥付款項予特約機構時,不得以現金支付,應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或特約機構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2.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辦理外幣儲值時,儲值款項應由該使用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同一電子支付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報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存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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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9條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或撥付款項給特約機構時,禁止以現金支付,應該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或特約機構在金融機構中的同一幣別存款帳戶。唯若主管機關有其他規定,這個條款則不适用。 例如,一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將某使用者的支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在銀行的台幣存款帳戶,符合這個條款的要求。 此外,根據第19條第2款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使用者辦理外幣儲值時,儲值款項應該從該使用者的銀行存款帳戶、同一電子支付機構的電子支付帳戶,或经过主管機關与央行核准的方式进行存撥。 例如,一个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使用者辦理外幣儲值時,將儲值款項從該使用者在銀行的外幣存款帳戶中轉入該電子支付機構的電子支付帳戶,这符合第19條第2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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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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