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2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合計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其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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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0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若收取新台幣和外幣的儲值款項總額達到一定金額,須繳存相應的準備金。一定金額、準備金的繳存比率、方式、調整、查核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0條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在收受儲值款項達到一定金額時,需要根據中央銀行和主管機關的規定,繳存相應的準備金。這樣的政策措施可以確保電子支付機構的財務穩定,保護消費者權益和財產安全。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本身以及相關的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機構的法規、規則和指導性文件。例如,中央銀行和主管機關可以發布相應的通知或指引,明確規定一定金額的標準、準備金的比率和繳存方式等。這些文件可以提供對該條規定的具體解釋和適用指南。 此外,可以參考中央銀行和國際組織(如國際支付協會)對於電子支付機構和準備金要求的最新研究報告和指引文件,這些可以提供對該條規定的國際標準和最佳實踐的參考。 需要注意的是,因為這是一項法規,最好確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與具體問題之間有直接的相關性,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和可信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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