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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合計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其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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