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這表示電子支付機構的管理和監督職責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該條例確定了主管機關的權限和責任範圍。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