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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或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該機構與相關人員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義務之免除及違反申報規定之處罰,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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