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或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該機構與相關人員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義務之免除及違反申報規定之處罰,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辦理。
法律系教授根據提供的資料分析後得出以下結論: 根據提供的資料,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的通貨交易或疑似洗錢交易應該進行申報的規定。該條例也規定了對於未遵守申報規定的處罰,並參照洗錢防制法的規定來處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相關人員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義務之免除。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無法提供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7條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釋義或例子。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應遵守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使用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立法理由為落實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消費者保護,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要求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遵守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其對使用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定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或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該機構與相關人員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義務之免除及違反申報規定之處罰,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金融機構須執行確認客戶身分、交易紀錄保存與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可疑交易之申報,現行電子支付機構執行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或可疑交易申報係依洗錢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爰為本條規定。
為落實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消費者保護,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要求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遵守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其對使用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定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一、本條新增。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金融機構須執行確認客戶身分、交易紀錄保存與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可疑交易之申報,現行電子支付機構執行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或可疑交易申報係依洗錢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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