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28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許可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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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欲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而在主管機關許可之前,必須先跟中央銀行進行會商並獲得同意。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全文(修正2017年11月10日)[網頁]。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364&flno=28 - 中央銀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網頁]。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3002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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