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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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