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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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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法條內容,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且未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時,是不得洩漏這些資料的。

立法沿革 2

(1040116 制定)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提交帳務作業明細報表予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供其核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向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申報業務有關資料,以應監理之需。   二、基於專用存款帳戶銀行需協助主管機關監督專用存款帳戶之運作情形,確保使用者支付款項安全,爰為第二項規定。

(1091225 全文修正)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參考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增訂「特約機構」之定義,酌作修正,並列為本條文。   三、鑑於個人資料之利用,已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明確規範,爰刪除原第二項,使用者個人資料之利用應回歸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主管機關名詞
(1040116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向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申報業務有關資料,以應監理之需。   二、基於專用存款帳戶銀行需協助主管機關監督專用存款帳戶之運作情形,確保使用者支付款項安全,爰為第二項規定。

(10912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參考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增訂「特約機構」之定義,酌作修正,並列為本條文。   三、鑑於個人資料之利用,已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明確規範,爰刪除原第二項,使用者個人資料之利用應回歸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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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