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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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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4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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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所指定同業公會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相關政策及
法令
。 二、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三、就會員所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為必要指導或
調處
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電子支付機構應確實遵守前項第二款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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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及許可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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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督及管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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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 §16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兼營電子支付機構 §4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公會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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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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