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45 條
- 1.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三、就會員所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 2.電子支付機構應確實遵守前項第二款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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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5條,該條規定了主管機關指定的同業公會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在經營過程中需要履行的職責。具體而言,該委員會應該協助主管機關推行和研究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的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同時,委員會還需要制定並定期審查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將其提交主管機關備案。在必要時,委員會也可以提供指導或調解會員之間的爭議。此外,該條還明確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應確實遵守業務規章和自律公約。 參考資料: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於2015年10月6日修正生效),中華民國政府網站,經濟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6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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