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49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電子支付機構之信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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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9條的規定,若有人散布流言或使用詐術以損害電子支付機構的信用,則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關此法條的參考資料來自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本身,並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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