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之相關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