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47 條
-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
- 2.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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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境中提到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7條,該條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是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違反第21條或第22條第一項規定時,其行為負責人將被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科處新台幣五億元以下的罰金。第二項規定則表示除了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本身也可能被科以前項所定的罰金。 這個回答提到的信息源自上文中提到的法條,即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7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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