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55 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令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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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55條規定,對於依該條例應處罰鍰的行為,若情節輕微的話,可以免予處罰,或者要求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善,若改善完成的話,可以免予處罰。 這個條例的參考資料並未在提供的文本中提到,無法確切得出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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