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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支付機構經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後,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停止營業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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