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56 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後,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停止營業或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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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56條,根據該法條所述,當電子支付機構經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後,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可限期令其改正。如果在屆期未改正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可按次處罰。若情節重大,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還可以責令限期撤換該機構的負責人、停止營業或廢止許可。 參考資料方面,請參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及最新的相關法規文件以獲取具體的內容和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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