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57 條
- 1.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電子支付機構,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創新實驗。
- 2.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 3.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條例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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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57條的規定,為了促進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的發展,不僅限於電子支付機構,任何機構都可以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提出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的創新實驗。在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的期間和範圍內,可以不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參考創新實驗的辦理情況,檢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和相關金融法規的適用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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