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依照「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1條,這個法規是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5條第3項所制定的。根據該法規,如果我國境內的機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必須遵守這個管理辦法的規定。在這個管理辦法中,可能包括與境外支付機構進行業務合作、提供相關技術支援等等。至於詳細的規定和相關案例,需要參考更詳細的法律資料才能進一步了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