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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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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機構:指依其他國家或地區(包含大陸地區)法令組織登記,經營相當於本條例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 二、經准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者。 三、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 四、帳務清算機構: (一)境內帳務清算機構:指於我國境內,依本條例第八條所定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 (二)境外帳務清算機構:指於我國境外,經營相當於境內帳務清算機構之業務者。 五、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指經經濟部推薦得從事跨境網路實質交易價金代收轉付服務之資料處理服務業者。 六、境外機構支付帳戶:指境外機構提供予其使用者相當於本條例所定電子支付帳戶之支付工具。 七、境外機構記名式儲值卡:指境外機構提供予其使用者相當於本條例所定儲值卡並經辦理記名作業之支付工具。 八、客戶:指接受經核准機構服務之我國境內收款方或付款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的管理辦法第2條定義了幾個相關詞語。首先,境外機構是指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合法註冊、經營與本條例所定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當的機構。其次,經核准機構是指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在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的機構。再者,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是指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列舉的各種業務。此外,帳務清算機構分為境內帳務清算機構和境外帳務清算機構,分別指在我國境內執行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的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和在我國境外經營與境內帳務清算機構相當業務的機構。此外,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是指經經濟部推薦從事跨境網路實質交易價金代收轉付服務的業者。境外機構支付帳戶指的是境外機構提供給用戶使用,相當於本法所定的電子支付帳戶的支付工具。境外機構記名式儲值卡是指境外機構提供給用戶使用,相當於本法所定的儲值卡並經過記名作業的支付工具。最後,客戶是指接受經核准機構服務的我國境內收款方或付款方。 這些定義主要是為了便於理解和遵守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的有關規定。例如,如果一家在其他國家合法註冊並經營電子支付業務的機構希望在我國境內開展業務,則需要與經核准機構合作,同時提供境外機構支付帳戶或境外機構記名式儲值卡作為支付工具。此外,境內帳務清算機構和境外帳務清算機構負責處理跨機構間支付款項的帳務清算業務,而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則提供跨境網路實質交易價金代收轉付服務。客戶則是接受經核准機構服務的我國境內收款方或付款方。 以上解釋參考了「支付機構業務法」第2條的相關定義,並基於這些定義提供了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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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機構:指依其他國家或地區(包含大陸地區)法令組織登記,經營相當於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