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下列機構得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核准: 一、電子支付機構。 二、非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 三、資料處理服務業者。
根據上述法律文本,我們無法找到對應的法條來回答此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