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上述法規,該法規是關於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台灣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的管理辦法第24條。根據該條第一項,經核准的機構若要終止辦理相關行為的一部或全部,需要檢具計畫書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項規定,經核准的機構若要暫停辦理相關行為的一部,需要檢具計畫書和敘明暫停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若未來再次辦理業務,需要函報主管機關備查。第三項規定,計畫書應詳細說明以下事項:一、終止或暫停辦理的理由;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的處理或替代服務方式的具體說明。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境外機構與台灣機構合作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但由於某些原因該境外機構決定終止部分業務,他們需要準備一份計畫書,說明終止的理由以及對原有客戶權益的處理方式。然後,他們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他們只想暫停一部分業務,他們需要準備一份計畫書,詳細說明暫停的期間和其他相關資料,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在未來他們再次開展業務,他們需要函報主管機關備查。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符合規定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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