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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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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機構終止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之一部或全部,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2. 2.經核准機構暫停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之一部,應檢具計畫書及敘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辦理業務,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3. 3.前二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或暫停辦理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法規,該法規是關於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台灣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的管理辦法第24條。根據該條第一項,經核准的機構若要終止辦理相關行為的一部或全部,需要檢具計畫書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項規定,經核准的機構若要暫停辦理相關行為的一部,需要檢具計畫書和敘明暫停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若未來再次辦理業務,需要函報主管機關備查。第三項規定,計畫書應詳細說明以下事項:一、終止或暫停辦理的理由;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的處理或替代服務方式的具體說明。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境外機構與台灣機構合作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但由於某些原因該境外機構決定終止部分業務,他們需要準備一份計畫書,說明終止的理由以及對原有客戶權益的處理方式。然後,他們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他們只想暫停一部分業務,他們需要準備一份計畫書,詳細說明暫停的期間和其他相關資料,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在未來他們再次開展業務,他們需要函報主管機關備查。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符合規定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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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經核准機構終止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之一部或全部,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核准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