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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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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支付機構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應符合最近一年無違反金融相關法規或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不妥適而受主管機關處分或糾正,或受處分或糾正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2. 2.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簽證無累積虧損。 二、最近一年無違反金融相關法規或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不妥適而受主管機關處分或糾正,或受處分或糾正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3. 3.資料處理服務業者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網路實質交易價金代收轉付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並營業一年以上。 二、申請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累積虧損。 三、最近一年無違反經濟部相關法規而受經濟部處分,或無違反金融相關法規而受主管機關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經濟部或主管機關認可。
  4. 4.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及前項第三款所稱金融相關法規,指本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
  5. 5.第三項第三款所稱經濟部相關法規,指公司法商業會計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針對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在台灣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的相關行為,根據該法第8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電子支付機構申請合作: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在台灣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在最近一年內未違反金融相關法規,且未因金融消費爭議而受到主管機關的處分或指正。 - 若有違法情事,必須已經具體改善並獲得主管機關的認可。 2. 非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的銀行申請合作:非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的銀行倘若要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在台灣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在申請前一年度的會計師查核簽證中無累積虧損。 - 在最近一年內未違反金融相關法規,且未因金融消費爭議而受到主管機關的處分或指正。 - 若有違法情事,必須已經具體改善並獲得主管機關的認可。 3. 資料處理服務業者申請合作: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欲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在台灣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從事網路實質交易價金代收轉付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務,並且已經經營一年以上。 - 在申請前一年度的會計師查核簽證中無累積虧損。 - 在最近一年內未違反經濟部相關法規或金融相關法規,且未因此受到經濟部或主管機關的處分。 - 若有違法情事,必須已經具體改善並獲得經濟部或主管機關的認可。 4. 金融相關法規的定義:金融相關法規指的是包括本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和資恐防制法等法規。 5. 經濟部相關法規的定義:經濟部相關法規包括公司法和商業會計法。 以上是根據該法的規定進行釋義,並使用與參考資料有關的內容進行解析。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法規
  • 銀行法法規
  • 金融控股公司法法規
  • 信託業法法規
  • 票券金融管理法法規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保險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法規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 信用合作社法法規
  • 農業金融法法規
  • 農會法法規
  • 漁會法法規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資恐防制法法規
  • 公司法法規
  • 商業會計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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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應符合最近一年無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