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針對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在台灣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的相關行為,根據該法第8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電子支付機構申請合作: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在台灣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在最近一年內未違反金融相關法規,且未因金融消費爭議而受到主管機關的處分或指正。 - 若有違法情事,必須已經具體改善並獲得主管機關的認可。 2. 非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的銀行申請合作:非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的銀行倘若要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在台灣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在申請前一年度的會計師查核簽證中無累積虧損。 - 在最近一年內未違反金融相關法規,且未因金融消費爭議而受到主管機關的處分或指正。 - 若有違法情事,必須已經具體改善並獲得主管機關的認可。 3. 資料處理服務業者申請合作: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欲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在台灣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從事網路實質交易價金代收轉付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務,並且已經經營一年以上。 - 在申請前一年度的會計師查核簽證中無累積虧損。 - 在最近一年內未違反經濟部相關法規或金融相關法規,且未因此受到經濟部或主管機關的處分。 - 若有違法情事,必須已經具體改善並獲得經濟部或主管機關的認可。 4. 金融相關法規的定義:金融相關法規指的是包括本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和資恐防制法等法規。 5. 經濟部相關法規的定義:經濟部相關法規包括公司法和商業會計法。 以上是根據該法的規定進行釋義,並使用與參考資料有關的內容進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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