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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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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2. 2.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0條,電子支付機構在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和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時,應遵守前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進行身分確認程序。此外,前一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在前述情況下也適用。在身分確認程序中,電子支付機構需要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程度適當的身分驗證,以確保使用者的身分真實可靠。 參考資料: -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82601380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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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