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9條,主要內容如下: 1.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時,應進行身分確認程序,該程序應包含以下要求: a. 確認使用者提供的行動電話號碼,以確認使用者能夠操作該行動電話號碼並接收訊息通知。 b. 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的真實性,可以透過以下方式進行確認: - 提供國民身分證資料者,應向聯徵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及姓名資料。 - 提供居留證、直立式戶口名簿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可供確認身分文件資料者,應向內政部或文件核發機關查詢資料,並向聯徵中心查詢姓名資料或以適當方式確認使用者之姓名。 c. 確認使用者本人的金融支付工具。 d. 可使用臨櫃審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憑證或透過視訊櫃員機確認使用者的身分。 2. 個人使用者在第一條中開立的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跨機構間的國內外小額匯兌時,應增加以下方式之一進行身分確認: a. 確認使用者與第一條中的行動電話號碼持有人為同一統一編號。 b. 確認使用者本人的第二金融支付工具。 3. 第一條第三款及第二條規定的金融支付工具包括存款帳戶、信用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金融支付工具,但不包括銀行受理開立的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 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電子支付機構能夠確認使用者的身分真實性,以及增加跨機構間交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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