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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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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資料,至少包含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與號碼及出生年月日等,且保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影像檔或予以記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有關"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8 條"的問題。提供的內容僅涉及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對真實案例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並未提及相關的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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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資料,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