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分類及交易功能如下: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及非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得具收、付款、儲值功能。 二、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僅得具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儲值及自同機構之直系血親或監護人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收款功能。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身份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的電子支付帳戶分為三類。第一類和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可供個人使用者和非個人使用者使用,其功能包括收款、付款和儲值。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僅供個人使用者使用,限制只能用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的付款、儲值以及接收國內外小額匯兌款項的功能,且僅限於與同一機構的直系血親或監護人的電子支付帳戶進行交易。這些規定的目的是提供更安全和更明確的電子支付服務,同時保障用戶的權益和支付交易的安全性。 參考資料:《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