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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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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其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
  2. 2.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其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 一、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 二、短期間內頻繁申請註冊,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三、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 四、依前條第一項向聯徵中心查詢所得資料,有異常情事。 五、對於已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之同一行動電話號碼,遭不同使用者重複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得拒絕申請註冊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電子支付機構在使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拒絕其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 1. 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 2. 短期間內頻繁申請註冊,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3. 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 4. 依前條第一項向聯徵中心查詢所得資料,有異常情事。 5. 對於已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之同一行動電話號碼,遭不同使用者重複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6.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得拒絕申請註冊之情形。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6條,電子支付機構在處理使用者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需遵守上述六種情形,並拒絕符合這些情形的申請。 參考資料: 1.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80010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Q&A: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7&mcustomize=dgLaw_detail.jsp&l=ch&lawname=LAW&dtable=Payment%5E&lawid=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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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其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