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電子支付機構在使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拒絕其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 1. 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 2. 短期間內頻繁申請註冊,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3. 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 4. 依前條第一項向聯徵中心查詢所得資料,有異常情事。 5. 對於已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之同一行動電話號碼,遭不同使用者重複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6.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得拒絕申請註冊之情形。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6條,電子支付機構在處理使用者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需遵守上述六種情形,並拒絕符合這些情形的申請。 參考資料: 1.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80010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Q&A: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7&mcustomize=dgLaw_detail.jsp&l=ch&lawname=LAW&dtable=Payment%5E&lawid=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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