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在接受使用者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有以下的要求和程序: 1. 電子支付機構需要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使用者的相關資料,並且留存相關紀錄備查。這些資料包括: - 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存款帳戶的資料。 - 電子支付機構交換文件中規定的資料,這些文件可能涉及到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方面的規則。 - 當事人要求加強身分確認註記的資料。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資料。 2.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所得到的資料必須審慎運用,並且根據資料的客觀性和自主性來決定是否核准或拒絕使用者的註冊申請。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所公布的《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5條對於電子支付機構的身分確認機制和申請程序進行了具體的規定。這一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和合規性,確保使用者的身分和資金的安全。電子支付機構需要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使用者的相關資料,以確定他們的身分和信用狀況。同時,電子支付機構必須遵守主管機關的規定,對於不法或異常交易存款帳戶的資料要進行查詢和紀錄,並且根據查詢結果決定是否核准或拒絕使用者的註冊申請。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範洗錢和詐欺等不法行為,保護使用者和電子支付機構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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