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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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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時,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查詢使用者之下列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備查: 一、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資料。 二、電子支付機構交換有關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之資料。 三、當事人請求加強身分確認註記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
  2. 2.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前項查詢所得資料,應審慎運用,並以其客觀性及自主性,決定准或拒絕使用者註冊之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在接受使用者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有以下的要求和程序: 1. 電子支付機構需要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使用者的相關資料,並且留存相關紀錄備查。這些資料包括: - 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存款帳戶的資料。 - 電子支付機構交換文件中規定的資料,這些文件可能涉及到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方面的規則。 - 當事人要求加強身分確認註記的資料。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資料。 2.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所得到的資料必須審慎運用,並且根據資料的客觀性和自主性來決定是否核准或拒絕使用者的註冊申請。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所公布的《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5條對於電子支付機構的身分確認機制和申請程序進行了具體的規定。這一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和合規性,確保使用者的身分和資金的安全。電子支付機構需要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使用者的相關資料,以確定他們的身分和信用狀況。同時,電子支付機構必須遵守主管機關的規定,對於不法或異常交易存款帳戶的資料要進行查詢和紀錄,並且根據查詢結果決定是否核准或拒絕使用者的註冊申請。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範洗錢和詐欺等不法行為,保護使用者和電子支付機構的合法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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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時,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