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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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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認識使用者身分、留存使用者身分資料及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電子支付機構在接受使用者註冊和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時,有以下的要求: 1. 認識使用者身分:電子支付機構需要確認使用者的身分,也就是核實使用者的身份資料。 2. 留存使用者身分資料:電子支付機構需要保存使用者的身份資料,以供之後核對或使用。 3. 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電子支付機構需要確認使用者所提供的身份資料的真實性,以防止身分盜用或詐騙行為。 這些要求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使用者的權益和防範詐騙行為,同時也是根據相關的法規制定的。 參考資料: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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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認識使用者身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