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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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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使用者:指自然人之使用者,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 二、個人使用者:指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三、個人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之自然人,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 四、非個人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之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3條,本辦法中的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使用者:指自然人之使用者,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 舉例來說,一個台灣籍的個人使用者在使用電子支付機構進行交易時,將被歸類為個人使用者。 二、非個人使用者:指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舉例來說,一家台灣企業使用電子支付機構進行交易時,將被歸類為非個人使用者。 三、個人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之自然人,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 舉例來說,一個在台灣的個人特約機構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後,擁有特定的使用權限以進行交易。 四、非個人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之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舉例來說,一個我國的企業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後,擁有特定的使用權限以進行交易。

  • 自然人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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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使用者:指自然人之使用者,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