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使用者:指自然人之使用者,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 二、非個人使用者:指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三、個人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之自然人,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 四、非個人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之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3條,本辦法中的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使用者:指自然人之使用者,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 舉例來說,一個台灣籍的個人使用者在使用電子支付機構進行交易時,將被歸類為個人使用者。 二、非個人使用者:指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舉例來說,一家台灣企業使用電子支付機構進行交易時,將被歸類為非個人使用者。 三、個人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之自然人,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 舉例來說,一個在台灣的個人特約機構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後,擁有特定的使用權限以進行交易。 四、非個人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之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舉例來說,一個我國的企業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後,擁有特定的使用權限以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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