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1條,電子支付機構在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時,必須遵守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身分確認程序規定。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在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時,應進行身分確認程序,以確認使用者的真實身分。而根據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身分確認程序應包含使用者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及確認使用者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真實性。 參考資料: 1.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2017年修正) -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 2.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說明 -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87&parentpath=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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