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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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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資料,至少包括機構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准設立文件之種類、號碼、聯絡方式與代表人之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號碼、聯絡地址及電話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2條,當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時,他們需要收集相關的基本身分資料,包括機構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的種類、號碼、聯絡方式,以及代表人的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聯絡地址和電話等資訊。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希望註冊一個電子支付帳戶,該公司應該向支付機構提供其公司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的種類和號碼,以及代表人的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的種類和號碼,並提供公司的聯絡地址和電話。這些資料將用於確認公司的身分並建立該公司的電子支付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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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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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資料,至少包括機構名稱、註冊國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