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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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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認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 二、徵提登記證照或准設立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之影本或影像檔。但我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依法遴選派任代表人之事業機構與財團法人,得不適用之。 三、由代表人或其所授權之代理人以臨櫃審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憑證或透過視訊櫃員機,確認使用者之身分。
  2. 2.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第一款情形準用之。
  3. 3.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於境內非個人使用者所徵提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之影像檔,應向經濟部、財政部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登記資料。
  4. 4.電子支付機構應依其所訂定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規定,確認使用者之實質受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在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時,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 確認使用者本人的金融支付工具。 - 電子支付機構需要確認使用者使用的金融支付工具是本人擁有的。 2. 提供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或影像檔。 - 電子支付機構需要取得使用者所提供的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以及代表人的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或影像檔。 3. 由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進行身分確認。 - 電子支付機構可以讓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透過臨櫃審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憑證或視訊櫃員機來確認使用者的身分。 4. 在確認使用者身分時,電子支付機構需要依據其所訂定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確認使用者的實質受益人。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了解到電子支付機構在身分確認機制方面的要求和程序。這些要求旨在確保交易安全並防止洗錢和資恐活動的進行。參考資料中未提及具體案例,但這些規定是根據法律法規制定的,以保護使用者的權益並維護金融市場的秩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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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