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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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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本辦法所規定之差異化身分確認之結果,訂定使用者風險等級劃分標準,並據以評定其風險等級,以及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監控、查核與風險控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17 條要求電子支付機構依照本辦法所規定的差異化身分確認結果來設定使用者的風險等級劃分標準,並根據該標準來評定使用者的風險等級。此外,電子支付機構還應該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控、查核和風險控管。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電子支付機構根據其身分確認機制確定某個使用者的風險等級為高風險,並根據該等級對該使用者進行監控和風險控管措施,以確保交易安全。這可能包括限制該使用者的交易金額或頻率,並定期查核該使用者的身分證明資料以確認其身份的真實性。

  • 核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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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本辦法所規定之差異化身分確認之結果,訂定使用者風險等級劃分標準,並據以評定其風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