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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本辦法所規定之差異化身分確認之結果,訂定使用者風險等級劃分標準,並據以評定其風險等級,以及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監控、查核與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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