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二、第一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三、第二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四、第二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二、第一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三、第二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四、第二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