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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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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二、第一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三、第二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四、第二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8條,電子支付機構在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於第一類個人特約機構,身分確認程序的規定參照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及第16條的相關規定。 二、對於第一類非個人特約機構,身分確認程序的規定參照第4條至第6條、第12條、第13條及第16條的相關規定。 三、對於第二類個人特約機構,身分確認程序的規定參照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6條的相關規定。 四、對於第二類非個人特約機構,身分確認程序的規定參照第4條至第6條、第12條、第14條及第16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的理解,根據法規,身分確認程序的具體內容以及具體執行方式未在此法條中詳細列出。這些內容可能會在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和第16條中有更具體的規定。然而,我無法在提供的文本中找到這些規定的詳細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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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個人特約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