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9條,該條規定了電子支付機構應該履行的兩個義務。 第一個義務是當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時,應該徵提特約機構經營實質交易業務的相關資訊,例如廣告、營業場所照片或其他能夠確認提供商品或服務等實質交易業務事實的資訊。 第二個義務是當電子支付機構與使用者簽訂特約機構契約時,才能提供該使用者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款服務。不過,根據該條例的相關規定,如果符合第六條第四款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的規定,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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