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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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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應徵提特約機構經營實質交易業務之廣告、營業場所照片或其他得確認提供商品或服務等實質交易業務事實之資訊。
  2. 2.電子支付機構應與使用者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始得提供該使用者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款服務。但依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9條,該條規定了電子支付機構應該履行的兩個義務。 第一個義務是當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時,應該徵提特約機構經營實質交易業務的相關資訊,例如廣告、營業場所照片或其他能夠確認提供商品或服務等實質交易業務事實的資訊。 第二個義務是當電子支付機構與使用者簽訂特約機構契約時,才能提供該使用者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款服務。不過,根據該條例的相關規定,如果符合第六條第四款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的規定,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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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應徵提特約機構經營實質交易業務之廣告、營業場所照片或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