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20

快速跳轉
  1. 1.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交易限額如下: 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 (一)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電子支付機構與使用者約定之。 (二)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三)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個人使用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二、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 (一)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二)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三)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三、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 (一)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電子支付機構得視其風險承擔能力或使用者實際需要,提高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但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且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為限。 (二)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三)自同機構之直系血親監護人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收款金額,每月累計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2. 2.前項各類電子支付帳戶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境內交易、儲值及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如涉及以新臺幣結匯者,同一使用者併計其金額每週以累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結購與結售金額分別計算。
  3. 3.儲值卡之儲值及交易限額如下: 一、每張儲值卡之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記名式儲值卡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每月累計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同一使用者於同一電子支付機構持有二張以上得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合併計算,且歸戶後總交易金額不得超過該限額。 三、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與該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金額合併計算,且不得超過該電子支付帳戶類別之限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針對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20 條,有以下幾點釋義: 1. 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限額: -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電子支付機構與使用者約定。 - 儲值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 -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 - 個人使用者每月國內外小額匯兌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 非個人使用者每月國內外小額匯兌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 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限額: - 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 儲值餘額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 -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 3. 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限額: -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三萬元,但可根據風險承擔能力或使用者實際需要調整至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 儲值餘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 自同機構的直系血親或監護人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收款金額每月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4. 儲值卡交易限額: - 每張儲值卡的儲值餘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 記名式儲值卡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每月累計付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三萬元。如果同一使用者在同一電子支付機構擁有兩張以上可用於網際網路交易的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合併計算,且合併後的交易金額不得超過該上限。 - 附隨電子支付帳戶的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與該電子支付帳戶的交易金額合併計算,且不得超過該電子支付帳戶類別之上限。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43&parentpath=0,39,41 2. 聯合新聞網 -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公告」新聞報導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86614

  • 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交易限額如下: 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