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針對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20 條,有以下幾點釋義: 1. 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限額: -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電子支付機構與使用者約定。 - 儲值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 -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 - 個人使用者每月國內外小額匯兌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 非個人使用者每月國內外小額匯兌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 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限額: - 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 儲值餘額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 - 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每筆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 3. 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限額: -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三萬元,但可根據風險承擔能力或使用者實際需要調整至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 儲值餘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 自同機構的直系血親或監護人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收款金額每月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4. 儲值卡交易限額: - 每張儲值卡的儲值餘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 記名式儲值卡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每月累計付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三萬元。如果同一使用者在同一電子支付機構擁有兩張以上可用於網際網路交易的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合併計算,且合併後的交易金額不得超過該上限。 - 附隨電子支付帳戶的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與該電子支付帳戶的交易金額合併計算,且不得超過該電子支付帳戶類別之上限。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43&parentpath=0,39,41 2. 聯合新聞網 -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公告」新聞報導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8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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