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6條,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的身分確認可以委託受委託機構進行,只要符合第9條至第11條、第13條至第15條的規定程序,就可以視為已經完成身分確認程序。另外,在委託受委託機構進行身分確認程序時,電子支付機構應遵守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7條的規定。如果受委託機構無法配合管理措施,電子支付機構應終止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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