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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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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個人使用者之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個人使用者之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
  2. 2.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前項作業,應徵提使用者之聯絡電話。
  3. 3.電子支付機構對使用者發行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該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視為已完成儲值卡記名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5條》,以下是对该法规的逐条解释: 1. 根据第15條第1項,电子支付机构在接受个人使用者办理储值卡记名作业时,应符合第9條第1項第2款的规定,即进行个人使用者身份的确认程序。而对于非个人使用者,在进行身份确认程序时,应符合第13條第1項第2款和第3項的规定。 参考资料: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9條-個人使用者身分確認程序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3條-非個人使用者身分確認程序 2. 根据第15條第2項,电子支付机构在办理上述作业时,应收集使用者的联系电话。 参考资料: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5條 3. 根据第15條第3項,电子支付机构对使用者发行随附电子支付帐户的储值卡时,视为已完成储值卡记名作业。 参考资料: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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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個人使用者之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