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5條》,以下是对该法规的逐条解释: 1. 根据第15條第1項,电子支付机构在接受个人使用者办理储值卡记名作业时,应符合第9條第1項第2款的规定,即进行个人使用者身份的确认程序。而对于非个人使用者,在进行身份确认程序时,应符合第13條第1項第2款和第3項的规定。 参考资料: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9條-個人使用者身分確認程序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3條-非個人使用者身分確認程序 2. 根据第15條第2項,电子支付机构在办理上述作业时,应收集使用者的联系电话。 参考资料: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5條 3. 根据第15條第3項,电子支付机构对使用者发行随附电子支付帐户的储值卡时,视为已完成储值卡记名作业。 参考资料: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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