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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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第 7 條,銀行在64年7月4日之前無償接收、承受或原承受抵償日產債務之不動產,或參與未挹注資金之都市更新而新增取得之不動產,並非屬於本法第 75 條所稱之不動產投資,則銀行可以繼續持有該取得之不動產。這表示商業銀行在上述情況下,可以繼續保有該不動產,不需要在一定時間內處分。我無法提供與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第 7 條有關的最新法律文件。
- 承受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非名詞
- 第七十五條條文
- 持有名詞
- 銀行法 第 7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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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