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 10 條
- 1.銀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業務機構、保險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貼案件,由金管會監督經理銀行負責撥款;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金融機構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申請補貼案件,由農業部監督經理銀行負責撥款。
- 2.金管會、農業部及經理銀行要求金融機構提供申請補貼相關資料,申請補貼之金融機構不得拒絕。
- 3.申請補貼之金融機構應確實保存完整之相關資料;如有不符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者,申請補貼之金融機構應返還該部分之補貼款項,並加計自撥款日起至返還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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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回答: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 10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第 10 條,申請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業務機構、保險公司以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貼的案件需要由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金管會)所監督的經理銀行負責撥款,這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業務機構、保險公司以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案件。另外,農業相關的金融機構如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及農業政策性專案貸款的金融機構申請補貼案件則由農業委員會(農委會)所監督的經理銀行負責撥款。 根據第 10 條的第 2 項,金管會、農委會及經理銀行有權要求申請補貼的金融機構提供相關資料,而申請補貼的金融機構則不得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要求。 根據第 10 條的第 3 項,申請補貼的金融機構應該確實保存完整的相關資料。如果發現金融機構提供的資料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則該金融機構應該返還不符合規定部分的補貼款項,並且按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利息,從撥款日起計算至返還日止。 以上解釋的依據是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 10 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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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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