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災害發生日之各項債務餘額,按實際貸放利率予以補貼。但最高不得超過下列各款之補貼利率上限: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貸款:百分之三。 二、保險單借款:百分之三。 三、汽車貸款:百分之五。 四、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百分之十二。 五、債務協商債務:百分之五。
- 各項政府專案貸款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災害發生日之貸款本金餘額,按貸放利率扣除專案補貼利率後之實際利率,於前項補貼利率上限範圍內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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