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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 4 條

  1. 1.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災害發生日之各項債務餘額,實際貸放利率予以補貼。但最高不得超過下列各款之補貼利率上限: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貸款:百分之三。 二、保險單借款:百分之三。 三、汽車貸款:百分之五。 四、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百分之十二。 五、債務協商債務:百分之五。
  2. 2.各項政府專案貸款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災害發生日之貸款本金餘額,按貸放利率扣除專案補貼利率後之實際利率,於前項補貼利率上限範圍內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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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 4 條具體規定了補貼利率的上限。依據這項法條,補貼利率的上限規定為不得超過不同類型貸款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不等。具體而言: 1. 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的貸款(例如房屋貸款、個人貸款、農業貸款),補貼利率的上限為百分之二。 2. 對於保險單借款,補貼利率的上限為百分之三。 3. 對於汽車貸款、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補貼利率的上限為百分之四。 4. 對於債務協商債務,補貼利率的上限為百分之三點五。 這些法條旨在保護受災居民的利益,確保他們在受災後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獲得財務方面的支援。補貼利率的規定旨在減輕債務人在災害發生後的利息負擔。這些規定可以作為參考,幫助金融機構確定在特定情況下應提供的補貼利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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