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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機構之總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當月十五日前,彙整轄下分支機構之請款資料,填具請領補貼款項清冊,向經理銀行請求撥付補貼款項。
  2. 受災居民部分還款時,應僅就其債務餘額計算補貼金額;受災居民全部提前清償債務時,停止補貼。
  3. 金融機構將受災居民之債務轉列催收款或呆帳,自各該日起即不得申請補貼,申請補貼之金融機構並應即函知經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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