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 8 條
- 1.金融機構之總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當月十五日前,彙整轄下分支機構之請款資料,填具請領補貼款項清冊,向經理銀行請求撥付補貼款項。
- 2.受災居民部分還款時,應僅就其債務餘額計算補貼金額;受災居民全部提前清償債務時,停止補貼。
- 3.金融機構將受災居民之債務轉列催收款或呆帳,自各該日起即不得申請補貼,申請補貼之金融機構並應即函知經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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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8條規定,金融機構的總機構需在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的當月15日前,彙整下屬分支機構的請款資料,填寫補貼款項清冊,向經理銀行請求發放補貼款項。 參考資料:財政部金融管理局「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施行要點」(最新版本) 2. 根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8條,當受災居民部分還款時,補貼金額只計算其債務餘額;而當受災居民全部提前清償債務時,則停止補貼。 參考資料:財政部金融管理局「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施行要點」(最新版本) 3. 根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8條,當金融機構將受災居民的債務轉列為催收款或呆帳時,就該日起將不得再申請補貼。金融機構也應即函知經理銀行有關情況。 參考資料:財政部金融管理局「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施行要點」(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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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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